为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轻装上阵,国家对”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进行了延续。下面我们一起来具体看看吧!
变化一:执行期限延长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变化二:政策范围明确
“六税两费”具体范围明确如下(不含水资源税):
- 六税: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 两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变化三:减征幅度统一
减征幅度规定调整为”减半征收”。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上述“六税两费”。
热点问答
问:哪些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以按规定申报享受。
问:我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我公司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继续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叠加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政策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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